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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乐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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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著作权面临哪些挑战?

添加时间:2026年6月16日 来源: 上海资深律师   http://www.zsjrdcls.cn/

数字时代著作权面临哪些挑战?

1.作品的非法复制与传播成为常态。由于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任何个人或组织都能够轻松地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进行复制,并通过网络平台快速传播。

2.版权归属问题复杂化。数字化创作过程中往往涉及多方合作,加之作品形式多样化(如多媒体作品),导致权利归属变得模糊不清。

3.跨国侵权现象频发。网络无国界特性使得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可以轻易跨越地理界限发生,而不同国家之间关于著作权保护的规定存在差异,增加了维权难度。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品权利如何行使?

录音录像制品权利的行使主要涉及到制作人对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发行、出租以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上述权利,并且这些权利可以被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者转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寻求救济。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面对数字时代给著作权带来的新挑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利用技术手段提高版权保护效率,确保创作者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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