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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乐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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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移送审查起诉辩护意见怎么写 犯人在审判之前关在哪里

添加时间:2025年11月14日 来源: 上海资深律师   http://www.zsjrdcls.cn/

 邢乐锋,上海资深律师,现执业于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聚众斗殴移送审查起诉辩护意见怎么写

一、聚众斗殴移送审查起诉辩护意见怎么写

涉嫌聚众斗殴案无罪辩护意见

***律师事务所接受***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指派我担任******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有进一步的了解.辩护人发表以下律师意见,诚望贵院采信.

如在纠集后出谋划策、制订斗殴或殴打方案;

主动为聚众斗殴提供斗殴器械或主动为聚众斗殴创造条件提供帮助;

积极帮助首要分子联系纠集斗殴人员,或同对方约定斗殴时间和地点;

在“斗殴”阶段积极作为或积极唆使他人作为;

在殴斗中手段凶狠,直接致害对方,配合、协助斗殴中的主犯制造斗殴后果等;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结合行为人客观上的参与程度及其主观恶性及行为后果来综合衡量是否属于聚众斗殴罪中“积极参加者”。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犯意的形成是其他被告人;未提供斗殴使用的车辆及凶器;也未联系对方斗殴;在斗殴过程中开始未参与,后在他人要求下参与,仅打了一拳,还没有打到对方,后被挤出来在一边观望;斗殴手段不凶狠,也未与他人协作配合,未直接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对***不宜认定为积极参加者。

3、认定“一般参加者”应当从行为人在聚众斗殴中的主观恶性、参与程度、以及行为后果三个方面来综合考虑。与“积极参加者”相比,“一般参加者”的参与程度比较低,主观方面也没有前者“主动”和“热心”,客观上也未造成严重的后果。

具体而言一般参加者在主观方面有如下表现:

对聚众斗殴不明知出于哥们义气碍于情面到达现场;

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有以下几点:

是指明知是聚众斗殴活动而消极被动参与斗殴;

没有造成他人伤害的或者碍于哥们义气到现场助威但没有实施斗殴行为的;

参与斗殴态度一般或尾随参与,且在斗殴中作用不大的。

具体到本案中,****在他人取摩托车时才感觉可能是去斗殴;完全是基于和****的关系才碍于哥们义气而属随参与,未造成他人直接损伤,其完全符合上述的情况,应该认定为一般参加者或者尾随者。

4、综上所述,*****属于一般参加者,且在聚众斗殴过程中作用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本罪。

、法定情节及酌定情节

1、 *****属于未成年人,其19**年**月**日生,案发时尚不满17周岁,心智不够成熟,辨别及控制能力比较差,一时糊涂误入犯罪歧途,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使其早日回归家庭、回归学校。

2、家庭比较特殊,他父母亲在***打工为生,家庭缺乏对他的有效监管,也是导致其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3、 结交了一些不良少年,也是走上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4、其有自首情节。

5、 其在犯罪中起的作用是次要的、辅助性的,犯意的提出、犯罪组织实施等不是被告人,其属于从犯。

6、 其是初犯、偶犯无前科,主观恶性不大,悔罪态度较好,有很强的可塑性。

7、其属于在读学生。

8、认罪态度比较好。

、具体建议

恳请贵院对其不起诉或者对其从轻处理

辩护人请求贵院能采纳上述辩护意见,让其早日回归社会,以感受到社会的关爱。

此致

***市***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二、聚众斗殴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多次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首先是违法的,若是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之中,导致了他人的身体受到了严重的损害,或者是损坏了社会公众财物,此时就有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一旦已经涉嫌刑事案件,就可以聘请律师来处理相关事宜了,律师一般在聚众斗殴的人被起诉之后,案件审理结束之前,需要写好辩护意见,并提交给审理案件的法院。

犯人在审判之前关在哪里

一、犯人在审判之前关在哪里

犯罪嫌疑人如果被羁押的,在判刑之前会收押在看守所,如果没有被羁押的,会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指定的场所。

看守所里的未决犯是不容许探监的,除了可以见律师,不容许见任何人。审判之前是只能律师会见,家属朋友均不能探望,已经判决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虽然可以探视,但一月不能超过三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八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判刑前的羁押时间计算在刑期内吗

判刑前的羁押时间计算在刑期内。以下的刑罚拘留期间的时间都计算在刑期内:

1、《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百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度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刑法》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判刑之前,就算会对犯罪嫌疑人先行羁押,但是羁押也会有对应的期限。超期羁押超过刑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获得赔偿,对于公安机关超期羁押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诉。对于检察机关超期羁押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申诉,对于法院超期审判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并均可向上一级 公、检、法或人大监督机关申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监督改正。根据自身情况,若不属特殊情况,则属超期羁押行为,确实违法羁押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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