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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金额是多少?合同诈骗罪的常见犯罪手段有哪些?刑事立案程序的法律条文

添加时间:2025年10月30日 来源: 上海资深律师   http://www.zsjrdcls.cn/

 邢乐锋,上海资深律师,现执业于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金额是多少?合同诈骗罪的常见犯罪手段有哪些?

  目前中国的经济发展迅速,经济市场的秩序更加的难以把控,很多犯罪分子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一般我们认定合同诈骗是需要当诈骗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才予以立案的。接下来就为大家讲解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及合同诈骗罪的常见犯罪手段问题。




  一、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


  第七十七条合同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合同诈骗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合同诈骗罪的常见犯罪手段。


  1、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后就溜之大吉。


  2、招摇撞骗;唱空城;。犯罪分子虚构购销产品、发包工程、投资协作等名目骗签合同,待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得到担保财产后迅速逃逸。


  3、一唱一和;演双簧;。犯罪分子利用媒体和网络先发布虚假广告,冒充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业、部队和知名民营企业等单位名义,以紧俏和滞销商品为诱饵,通过以一方需购买某种物品,而另一方能提供此物品来演;双簧;,随后诱惑第三方参与进来,上当受骗。


  4、虚张声势;空手道;。为证明自己;有经济实力;,犯罪分子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作担保,诱使对方当事人信任,再利用经济合同诈骗钱财。


  5、先舍后取;钓大鱼;。犯罪分子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为达到其犯罪目的,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使对方当事人相信其履约能力和诚意,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待诈骗到大量钱财后立即销声匿迹。


   6、高进低出;连环套;。犯罪分子先以高价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小额定金或支付小部分货款,在骗取对方信任后,想方设法拿到全部货物,然后迅速将这些货物进行低价倾销,随后迅速逃跑。


  以上是为你整理的有关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以及合同诈骗罪的常见犯罪手段的问题。这里的合同,应当理解为不包括单纯的借款合同,因为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诈骗相当于直接通过诈骗的手段使得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物,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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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程序的法律条文

  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


  刑事诉讼法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报案,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其在工作和生活中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报告给公安司法机关。


  举报,是检举和揭发的总称。所谓举报,是指单位和个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的行为。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报案、控告


  报案,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将其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犯罪事实报告给公安司法机关的行为。


  犯罪人的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后、被发觉之前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投案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罪人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司法机关自行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肩负着打击各种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任务,当其在执行公务中,一旦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时,就应当主动立案侦查。


  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检举或者自首的材料,应按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人、检举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如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立案后,一般案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开始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如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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