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85486533
肖敏律师,贵阳建筑工程律师,现执业于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经常遇到的诉讼时效
由于法律、法规对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所涉及具体争议的诉讼时效并无明确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施工合同纠纷通常都会遇到的质量、工期、造价争议,其诉讼时效的把握往往缺乏法律根据。国家推荐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合同中有关工程质量、工期、造价很多问题的处理做了具体的期间和期限的规定,包括很多除斥期间的规定,虽然这些规定都和诉讼时效的起算有直接的关系,但并没有这些期间、期限、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相关的明确规定,因此律师在承办有关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时,经常会遇到有关质量、工期、造价争议的诉讼时效如何把握,以及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互相区别的具体问题。
所谓期间,指从某一特定的时间点到另一特定的点所经过的时间,工程工期指开工到竣工的所经过的日历天,就是一个期间的概念。民法上的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限和期日。广义的诉讼期间包括期日和期限两种;狭义的诉讼期间仅指期限。有关诉讼期间和期日的规定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保障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迅速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期限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一定时间,是指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时间,可以有法律规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裁判确定,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无论采用什么方式,期限一旦确定之后,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民法上的期限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具有重要意义,表现在:决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享有和消灭的时间。如自然人出生之日,即是其享有法定民事权利能力之时;智利健全的自然人成年之日,即是其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时;自然人死亡之日,即是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之时。法人成立之日,即是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之时。决定某些事实的推定时间。如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中失踪人失踪时间的推定。决定权利的取得和丧失时间。如专利权取得的时间、所有权丧失的时间等。权力的行使和义务履行的期限。如使用商标专用权的期限、合同义务履行的期限等。决定法律关系的效力的期限。如合同的有效期限、支票的有效期限等。
所谓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根据诉讼当事人要求确认或要求返还的请求的不同,时效分为确认时效和返还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二者的区:
第一、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如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之10年期间。
第二、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第三、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并不使不行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
第四、期间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中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期间,既非诉讼时效期间,又非除斥期间,而是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五、期间是否可变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第六、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不同。诉讼时效之经过必须经享有时效利益之人为主张之后法院才可适用之;除斥期间之是否经过,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而适用之。
明确期间、期限、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以及互相关系,对于我们在实践当中为建筑工程的受害方主张权利,还有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正确裁判以及适用法律有重要的意义。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进行法律咨询哦。
2、物证:是指以其形状、质量、规格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件中,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已施工完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工地施工的机械设备等。比如在对工程量的争议纠纷中,已完成的形象工程即为物证。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件中,视听资料的主要表现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有关工程方面的往来电话录音、往来电子邮件、对施工现场的录影录像资料等。
4、证人证言:是指知晓案件事实的当事人的陈述。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证人证言主要是知晓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等事实的人员,所作的陈述。比如,工程监理人员对于施工方延误工期事实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尤其是作为诉讼请求根据或反驳诉讼请求根据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就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而言,即为发包方、承包方在法庭上对争议案件事实及反驳事实的陈诉。
6、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作出的结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中,主要表现形式有:工程质量鉴定结论、工程款的决算结论等。
7、勘验笔录:是指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查验、测量、拍照后制作的笔录,通过勘查、检验等方法形成的证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主要表现为应承包方或发包方的申请,法院的审判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工程量、工程形象进度、停工、窝工、施工场地不具备施工条件等事实,进行证据保全而成的证据材料。